





商用密码发展历程
1、1999年,颁布《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密码管理会及其办公室主管的商用密码管理工作。
2、2002年,中央机构编制会批准国家密码管理会办公室下设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
3、2005年,国家密码管理会办公室更名为国家密码管理局。
4、2008年,国家密码管理局列入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序列。
5、2018年3月,《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7号)明确规定,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序列。

商用密码发展现状及管理政策
我国的商用密码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国内有许多单位或机构正积极参与信息安全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但作为商品市场还远没有形成,离信息化高速发展的实际需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我国对于密码技术采取了既大力发展又严格管理的基本政策。1999年10月7日,正式发布和实施我国《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从而以法律形式,密改整改解决方案,进一步科学规范商用密码的管理。该条例对商用密码及技术进行了界定,规定了国家对商用密码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控管理,同时也明确了国家密码管理会及其办公室主管的商用密码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商用密码的科研任务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单位承担;商用密码的科研成果由密码管理机构组织审查、鉴定;商用密码产品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许可的单位销售(进口需报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只能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密改,不得使用自行研制的或者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该条例还列出若干罚则。

商用密码的分类
按照“分类编用,确保重点”的原则,密码划分为密码、普通密码、商用密码。三类密码严格分割、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根据不同信息等级和使用对象按类分级配用和管理。
1、密码:严格控制在政军领导机关及保密要害部门配用,重点保护国家绝密级信息。
2、普通密码:在政军领导机关及部门、国有重点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社会团体等单位配用,保护机密、秘密级信息及其他重要信息。普通密码配用规划,密改整改解决方案,由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制定,或由省(部)密码管理部门拟定后,报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审批。
3、商用密码:商用密码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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