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2.2.4.1.2 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E2.2.4.1.3 理化检验人员
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材料力学性能试验人员至少1人。
E2.2.4.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有机械加工设备不少于12台,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还应当有加热炉、锻造设备、热处理炉。
E2.2.4.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应当有材料试验机、冲击试验机、便携式硬度计(不少于2台)。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许可证
《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 -----附录A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A1通用要求
A1.1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按照本规则 1.2.1 条的规定。
A1.2监检方式
(1)埋弧焊钢管、聚乙烯管,采用逐批监检方式;
(2)元件组合装置,承德锅炉制造安装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一般产品按照订货合同采用逐台监检方式;对于具有相同设计文件、相同工艺文件和相同质量计划的产品,可以采用逐批监检方式。
A1.3产品组批
(1)埋弧焊钢管,同机组、同牌号、同外径、同壁厚、同工艺、生产周期不超过7 天、数量不超过 200 根为一批;产品质量稳定,锅炉制造安装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认证咨询,连续 1 年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可以增加组批数量,但是每批不得超过 600 根;增加组批数量的,锅炉制造安装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办理咨询,产品安全性能如果出现 问题,应当恢复原组批数量;
(2)聚乙烯管,同一混配料、同一设备和工艺并且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的管材,生产周期不超过 10 天、数量不超过 200 吨为一批;产品质量稳定,连续 1 年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可以增加组批数量,锅炉制造安装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办理咨询,但是每批不得超过 600 吨;增加组批数量的,产品 安全性能如果出现问题,应当恢复原组批数量;
(3)元件组合装置,具有相同设计文件、相同工艺文件和相同质量计划的产品, 可以为一批。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许可证
E2.2.9 元件组合装置(注E-4)
本专项条件适用于元件组合装置中的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阻火器、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注E-5)。
注E-4:元件组合装置是指由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密封元件等压力管道元件组合在一起具备某种功能的装置,包括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阻火器、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
注E-5:工厂化预制管段是指制造单位在工厂内根据施工设计图将压力管道元件焊接组装后整体出厂的管道元件产品,不包括安装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的管道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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